各縣(市)、自治縣、區(qū)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近年來,由于我市一些建筑消防設施和電氣防火安全得不到有效的檢測、維修,火災隱患不同程度存在,更為嚴重的是有的建筑消防設施已完全失去原有的防火、滅火功能,形同虛設,發(fā)生火災時不能發(fā)揮應有的作用。為加強我市建筑消防設施及電氣設備檢測和維護保養(yǎng)工作,確保建筑消防設施完好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經濟建設快速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消防條例》、《建筑工程消防監(jiān)督審核管理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30號)和《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61號),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公安廳消防局《關于加強建筑消防設施及電氣設備檢測和維護管理的通知》(桂公(消防)[2002]84號)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凡含有下列建筑消防設施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須先由具備建筑消防設施及電氣防火安全檢測資質的合法社會檢測中介機構進行技術測試,并取得建筑消防設施和電氣安全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后,方可申報消防驗收。對未經檢測或經檢測不合格的建筑項目,公安消防部門不予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下列是必須檢測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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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罒?、排煙和通風空調系統(tǒng)的防火設施;
(三)火災應急照明、火災應急廣播和疏散指示標志;
?。ㄋ模┗馂淖詣訄缶到y(tǒng)和消防控制室;
?。ㄎ澹┙ㄖ姎饩€路及電氣設備;
?。┮兹家妆凸娋奂瘓鏊认腊踩攸c單位的消防設施及電氣設備。
二、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消防條例》第二十條“建筑工程經消防驗收后,建筑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應當落實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檢測制度,確保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的規(guī)定,凡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其消防設施每年應檢測一次,對不進行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經公安消防部門指出逾期不改正的,將依法予以處罰。對因建筑消防設施和電氣設備維護保養(yǎng)制度不落實造成建筑消防設施失效或電氣火災發(fā)生,釀成嚴重后果的,一律依法查處。
三、各級人民政府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保護人民群眾利益的高度,督促各有關單位、場所按要求認真開展檢測工作,確保消防安全。各縣(市)區(qū)公安消防部門要督促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有關場所進行消防設施和電氣設備防火安全檢測并做好檔案記錄,及時督促整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預防和減少建筑火災和電氣火災事故的發(fā)生。
河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