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桃亚洲无码二区三区黄色网|色黄精品亚洲国产亚洲|69凹凸在线精品|婷婷五月天在线观看|一区二区三区免费看|青青草原成人视频|少妇高清精品出白浆|免费有码在线观看网站|夜夜嗨AV夜夜骚|中国AA毛片

兩周內自動登錄
忘記密碼?
一鍵登錄:
還不是安全健康教育網的會員?立即注冊
【發(fā)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號
【發(fā)布日期】1984-01-01
【生效日期】1984-01-01
【所屬類別】全國人大常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設施和人命財 產的安全,維護國家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業(yè)的一切船舶、設施和人員以及船舶、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jiān)督機構,是對沿海水域 的交通安全實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的主管機關。


  第二章 船舶檢驗和登記


  第四條 船舶和船上有關航行安全的重要設備必須具有船舶檢驗部門簽發(fā)的有效技術證書。


  第五條 船舶必須持有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或船舶執(zhí)照。


  第三章 船舶、設施上的人員


  第六條 船舶應當按照標準定額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


  第七條 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無線電報務員話 務員以及水上飛機、潛水器的相應人員,必須持有合格的職務證書。


  其他船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專業(yè)技術訓練。


  第八條 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配備掌握避碰、信號、通信、消防、救生等專業(yè)技能的人員。


  第九條 船舶、設施上的人員必須遵守有關海上交通安全的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保障船舶、設施航行、停泊和作業(yè)的安全。


  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業(yè)


  第十條 船舶、設施航行、停泊和作業(yè),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


  第十一條 外國籍非軍用船舶,未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員病急、機件故障、遇難、避風等意外情況,未及獲得批準,可以在進入的同時向主管機關緊急報告,并聽從指揮。


  外國籍軍用船舶,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準,不得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


  第十二條 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必須接受主管機關的檢查。本國籍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口,必須辦理進出港簽證。


  第十三條 外國籍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或者在港內航行、移泊以及靠離港外系泊點、裝卸站等,必須由主管機關指派引航員引航。


  第十四條 船舶進出港口或者通過交通管制區(qū)、通航密 集區(qū)和航行條件受到限制的區(qū)域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主管機關公布的特別規(guī)定。


  第十五條 除經主管機關特別許可外,禁止船舶進入或 穿越禁航區(qū)。


  第十六條 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臺的海上拖帶,必須經船舶檢驗部門進行拖航檢驗,并報主管機關核準。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發(fā)現船舶的實際狀況同證書所載不相符合時,有權責成其申請重新檢驗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經營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認為船舶對港口安全具有威脅時, 有權禁止其進港或令其離港。


  第十九條 船舶、設施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主管機關有權禁止其離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業(yè):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規(guī)章;


  二、處于不適航或不適拖狀態(tài);


  三、發(fā)生交通事故,手續(xù)未清;


  四、未向主管機關或有關部門交付應承擔的費用,也未提供適當的擔保;


  五、主管機關認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況。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條 在沿海水域進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劃定相應的安全作業(yè)區(qū),必須報經主管機關核準公告。無關的船舶不得進入安全作業(yè)區(qū)。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擴大安全作業(yè)區(qū)的范圍。


  在港區(qū)內使用岸線或者進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還必須附圖報經主管機關審核同意。


  第二十一條 在沿海水域劃定禁航區(qū),必須經國務院或 主管機關批準。但是,為軍事需要劃定禁航區(qū),可以由國家軍事主管部門批準。


  禁航區(qū)由主管機關公布。


  第二十二條 未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在港區(qū)、錨地、航 道、通航密集區(qū)以及主管機關公布的航路內設置、構筑設施或者進行其他有礙航行安全的活動。


  對在上述區(qū)域內擅自設置、構筑的設施,主管機關有權責令其所有人限期搬遷或拆除。


  第二十三條 禁止損壞助航標志和導航設施。損壞助航 標志或導航設施的,應當立即向主管機關報告,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船舶、設施發(fā)現下列情況,應當迅速報告主管機關:


  一、助航標志或導航設施變異、失常;


  二、有妨礙航行安全的障礙物、漂流物;


  三、其他有礙航行安全的異常情況。


  第二十五條 航標周圍不得建造或設置影響其工作效能 的障礙物。航標和航道附近有礙航行安全的燈光,應當妥善遮蔽。


 


  第二十六條 設施的搬遷、拆除,沉船沉物的打撈清除, 水下工程的善后處理,都不得遺留有礙航行和作業(yè)安全的隱患。在未妥善處理前,其所有人或經營人必須負責設置規(guī)定的標志,并將礙航物的名稱、形狀、尺寸、位置和深度準確地報告主管機關。


  第二十七條 港口碼頭、港外系泊點、裝卸站和船閘,應當加強安全管理,保持良好狀態(tài)。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根據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確定、調整交通管制區(qū)和港口錨地。港外錨地的劃定,由主管機關報上級機關批準后公告。


  第二十九條 主管機關按照國家規(guī)定,負責統(tǒng)一發(fā)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第三十條 為保障航行、停泊和作業(yè)的安全,有關部門應當保持通信聯絡暢通,保持助航標志、導航設施明顯有效,及時提供海洋氣象預報和必要的航海圖書資料。


  第三十一條 船舶、設施發(fā)生事故,對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時,主管機關有權采取必要的強制性處置措施。


  第六章 危險貨物運輸


  第三十二條 船舶、設施儲存、裝卸、運輸危險貨物,必須具備安全可靠的設備和條件,遵守國家關于危險貨物管理和運輸的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 船舶裝運危險貨物,必須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手續(xù),經批準后,方可進出港口或裝卸。


  第七章 海難救助


  第三十四條 船舶、設施或飛機遇難時,除發(fā)出呼救信號外,還應當以最迅速的方式將出事時間、地點、受損情況、救助要求以及發(fā)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機關報告。


  第三十五條 遇難船舶、設施或飛機及其所有人、經營人應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組織自救。


  第三十六條 事故現場附近的船舶、設施,收到求救信號或發(fā)現有人遭遇生命危險時,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盡力救助遇難人員,并迅速向主管機關報告現場情況和本船舶、設施的名稱、呼號和位置。


  第三十七條 發(fā)生碰撞事故的船舶、設施,應當互通名稱、國籍和登記港,并盡一切可能救助遇難人員。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當事船舶不得擅自離開事故現場。


  第三十八條 主管機關接到求救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救助。有關單位和在事故現場附近的船舶、設施,必須聽從主管機關的統(tǒng)一指揮。


  第三十九條 外國派遣船舶或飛機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蝾I海上空搜尋救助遇難的船舶或人員,必須經主管機關批準。


  第八章 打撈清除


  第四十條 對影響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潛在爆炸危險的沉沒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經營人應當在主管機關限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否則,主管機關有權采取措施強制打撈清除,其全部費用由沉沒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經營人承擔。


  本條規(guī)定不影響沉沒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經營人向第三方索賠權利。


  第四十一條 未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擅自打撈或拆除 沿海水域內的沉船沉物。


  第九章 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十二條 船舶、設施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當向主管機關遞交事故報告書和有關資料,并接受調查處理。


  事故的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在接受主管機關調查時,必須如實提供現場情況和與事故有關的情節(jié)。


  第四十三條 船舶、設施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機關查明原因,判明責任。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法的,主管機關可視情節(jié),給予下列一種或幾種處罰:


  一、警告;


  二、扣留或吊銷職務證書;


  三、罰款。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主管機關給予的罰款、吊銷職務證書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主管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 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糾紛,可以由主管機關調解處理,不愿意調解或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涉外案件的當事人,還可以根據書面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本法構成犯罪的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特別規(guī)定


  第四十八條 國家漁政漁港監(jiān)督管理機構,在以漁業(yè)為主的漁港水域內,行使本法規(guī)定的主管機關的職權,負責交通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并負責沿海水域漁業(yè)船舶之間的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


  第四十九條 海上軍事管轄區(qū)和軍用船舶、設施的內部管理,為軍事目的進行水上水下作業(yè)的管理,以及公安船舶的檢驗登記、人員配備、進出港簽證,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本法另行規(guī)定。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沿海水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的港口、內水和領海以及國家管轄的一切其他海域。


  “船舶”是指各類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飛機、潛水器和移動式平臺。


  “設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種固定或浮動建筑、裝置和固定平臺。


  “作業(yè)”是指在沿海水域調查、勘探、開采、測量、建筑、疏浚、爆破、救助、打撈、拖帶、捕撈、養(yǎng)殖、裝卸、科學試驗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主管部門依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 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第五十二務 過去頒布的海上交通安會法規(guī)與本法相抵觸的,以本法為準。


  第五十三條 本法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免責聲明:本庫所有資料均來源于網絡、報刊等公開媒體,本文僅供參考。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