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區(qū)煤炭局、社隊企業(yè)局、山西省地方煤礦局
為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經濟立法,在《小煤窯安全生產暫行規(guī)定》的基礎上,制定了《小煤礦安全規(guī)程》,現(xiàn)頒發(fā)執(zhí)行。原燃化部以(72)燃煤字第31號文頒布的《小煤窯安全生產暫行規(guī)定》即行廢止。
《小煤礦安全規(guī)程》是小煤礦安全生產的法規(guī),適用于集體所有制煤礦。由于我國小煤礦點多面廣,情況千差萬別,各省主管部門可按本規(guī)程規(guī)定,制定實施細則。對個別由于條件所限,一時難于執(zhí)行的條文,允許各省在實施細則中變通,但必須有確保安全的變通措施,并報我部備案。
執(zhí)行本規(guī)程的監(jiān)督權屬小煤礦及其各級主管部門的安全部門,修改解釋權均屬煤炭工業(yè)部。
附:
小煤礦安全規(guī)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安全第一,保障小煤礦職工的安全與健康,保護國家資源和集體財產不受損失,促進小煤礦的健康發(fā)展,特制定《小煤礦安全規(guī)程》。
各級主管部門及小煤礦全體職工必須遵守本規(guī)程的各項規(guī)定。
第二條 各級主管部門和礦(井)長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堅持預防為主,切實抓好安全生產。
凡有小煤礦的縣(市)、社必須有一人專管安全工作,小煤礦較多的縣、社建立專管機構,并有一名主要領導分管安全工作。
各礦(井)要有一名主要負責人主管安全工作并配備專職安全員。規(guī)模較大和災害威脅嚴重的要建立相應的安全機構。
各礦(井)還應建立群眾性的安全組織。由礦(井)長領導。
第三條 各級主管部門和小煤礦都必須建立領導干部與現(xiàn)場指揮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工人崗位責任制。
各級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礦長對本單位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各礦技術負責人對安全工作負技術責任。
班、組長和工人對所在崗位安全工作負責。
第四條 縣(市)半年,公社每季,礦(井)每月至少研究一次安全工作,并進行一次有領導和群眾參加的安全大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和重大隱患要及時處理。
各礦(井)必須建立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動日制度。
第五條 小煤礦各級領導干部和生產建設指揮人員都必須學習和掌握本規(guī)程,新調入和提拔的礦級領導要經過一個月以上的培訓,并經常對職工進行安全知識和規(guī)程教育。新工人下井前,必須受不少于七天的井下安全教育和規(guī)程制度的教育,并應由有井下工作經驗的人員帶領和指導下一起工作,至少三個月以后才準獨立作業(yè)。
安全員、瓦斯檢查員、放炮員、絞車及各種司機、電工等主要技術工種都必須接受專門的培訓,經縣(市)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發(fā)給合格證,才能獨立從事本職工作。
第六條 每一礦(井)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下井前不準喝酒,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下井。
第七條 每一礦(井)應建立下列規(guī)章制度:一、采掘作業(yè)規(guī)程;二、技術操作規(guī)程;三、工程質量檢查驗收制度;四、設備管理和維護檢修制度;五、考勤制度;六、礦井和重要設施的保衛(wèi)制度。
第八條 每一礦(井)必須備有井上下對照圖和礦井采掘工程平面圖。并隨著工程進展和情況變化定期填繪。
第九條 小煤礦較多的地區(qū)和縣(市)必須建立專業(yè)礦山救護隊。有條件的小煤礦可根據需要建立輔助救護隊。
第十條 礦(井)發(fā)生重大事故時,礦長和技術負責人等必須迅速趕到現(xiàn)場,組織專業(yè)人員進行搶救,并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必要時應同時召請就近的礦山救護隊。事故處理完畢后,要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即:找不到事故責任者不放過,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計真分析事故,總結教訓,并在十五日內將事故發(fā)生過程、原因和今后防范措施等方面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各礦(井)在編制年度生產、建設、改造計劃的同時,要編制安全措施計劃。高沼氣、煤與沼氣突出、自然發(fā)火嚴重的和受水害威脅大的礦井,每年還應編制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每個職工必須熟悉避災路線及警報信號。
第二章 開采
第十二條 凡開發(fā)小煤礦,必須有批準的設計,對所開采區(qū)域煤層地質、水文、瓦斯、老窯等情況要詳細調查了解,掌握資料,提出開采方案,確定正確的開采程序,合理布置井巷,不得亂挖濫采。
第十三條 每一個生產礦(井)必須有兩個能上下人員的通到地面的出口,嚴禁獨眼井開采。
相鄰礦(井)必須明確劃分定邊界,并要留有一定的保安煤柱。在規(guī)定保留期間不得開采和破壞,更不準相互挖通。
第十四條 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平峒時,井口頂、側必須加砌擋墻和開挖排洪溝。
第十五條 人行道的坡度大于25度時,要設置失手、臺階。作為礦井安全出口的立井井筒要設置梯子間。
立井井筒和水平大巷的連接處,必須設有人行繞道。井筒中裝有梯子間時,可以用梯子間做人行繞道。禁止人員通過提升間。
第十六條 巷道和峒室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設備安裝、檢修和施工的需要。
主要運輸巷道的凈高,自軌面算起不低于1.8米。巷道兩側和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其一側必須留有寬0.7米以上的人行道;另一側的寬度不得小于0.25米。
第十七條 開鑿立井井筒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 井架、提升絞車、吊桶安裝牢固可靠,井口周圍必須設置柵欄,井口必須設置井蓋和井口門。
二、 工作人員上下井和在井筒中懸空作業(yè)時,必須佩戴保險帶。
三、 井內和井口的信號必須由專職信號工發(fā)送,所有鑿井人員都必須熟悉并會發(fā)送信號。
四、 立井的永久支護到開筒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大于2米時,應有監(jiān)時支護。
第十八條 開鑿立井時,必須有防止從井口、井壁、吊桶等處附落矸石、工具及其它物料的安全措施。
第十九條 坡度大于30度的小眼,要有防止人員、物料附入的設施,溜煤眼還要有防止煤矸石堵塞的設施并禁止行人。處理眼內故障,要有安全措施,不許人員從下往上進入眼內進行處理,更不能在眼內放炮。
第二十條 回采工作必須保持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其高應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采掘工作面要嚴格執(zhí)行敲幫問頂制度。每個工作人員必須認真檢查工作地點的頂板、煤壁、支架等情況。在急傾斜煤層中,還必須同時注意底板情況。當發(fā)現(xiàn)危險時,必須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掘進工作面都應支護;回采工作面必須支架,所有支架必須保持完整。斷梁、折柱要及時更換、不準有少棚、缺腿等現(xiàn)象出現(xiàn)。
第二十三條 恢復老井、老巷,或采掘工作面穿過老空時,必須進行調查研究,查明情況,并要有防止冒頂、片幫、掉底、透水和有害氣體傷人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條 回采工作面回柱放頂應按由下而上,從里到外的順序進行?;刂彭斍埃仨殞Ψ彭數陌踩ぷ鬟M行全面檢查,清理好退路?;刂彭敃r,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工作人員應站在支架完整的安全地點進行,嚴禁一切人員進入老塘。
第二十五條 維修巷道時,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和堵人,在獨頭巷道翻修支架時,必須由外向里逐架進行,嚴禁進入里邊工作。
第三章 通風、瓦斯和煤塵管理
第二十六條 每一礦(井)必須有獨立通風系統(tǒng),并采用機械通風。入風井和出風井,進風巷道和回風巷要有足夠的斷面積,要經常維修巷道、清理井巷中的雜物,保證風流暢通。
一、 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鐘供給風量不得少于4立方米;二,按平均日產一噸煤計涌出的沼氣量或二氧化碳量來計算,礦(井)需要的風量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109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礦(井)總回風或一翼回風流中沼氣或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0.75%。采掘工作面進風流沼氣或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0.5%。
第二十八條 每個礦(井)每班必須配備瓦斯檢查員,建立瓦斯檢查制度。高沼氣及突出礦(井)每班都要有專職檢查員。井下一切工作地點,每班都要檢查瓦斯。每次檢查結果,要向作業(yè)地點的人員公布,并填寫瓦斯日志,報告礦(井)領導。
采掘工作面風流中沼氣深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放炮地點,及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的沼氣濃度達到1%時,禁止放炮。
采掘工作面風流中沼氣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進行處理;電動機附近20米內風流沼氣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運轉,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采掘工作面內局部積聚沼氣濃度達到2%時,附近20米內,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各礦(井)要根據具體情況,設置風門、風墻、風簾、風橋等設施,有效地控制風流,并不得隨意拆除。
一切廢巷和采空區(qū)以及不用的聯(lián)絡小眼要及時封閉。
第三十條 井下巷道掘進,應采用全風壓或局部扇風機通風。局部扇風機和起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回風口不得小于10米。局部扇風機的吸入風量,必須小于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以免發(fā)生循環(huán)風。主、局扇不準任意關停。
第三十一條 臨時停工的地點或礦(井),不準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謴蜕a時,要采取有效措施檢查瓦斯,進行通風,無危險時,方可送電進行生產。檢查瓦斯時,至少要有2人,前后錯開一定距離進行。
第三十二條 開采有煤和瓦斯突出的煤層或礦(井),必須制定預防煤和瓦斯突出的安全措施,報地(市)主管部門批準,報省、市、自治區(qū)主管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在井下發(fā)現(xiàn)有煤和瓦斯突出的預兆,如瓦斯驟然變化,煤體松軟、開裂、響煤炮、瓦斯壓力增大和溫度變化等現(xiàn)象時,要立即停止工作,人員必須撤到地面,報告礦(井)領導進行處理。
在有煤和沼氣突出危險或噴出的區(qū)域內,禁止使用瓦斯檢定燈檢查瓦斯。
第三十四條 在一個礦(井)中,只要有一個煤、巖層中發(fā)現(xiàn)過一次沼氣該礦井即定為沼氣礦(井)。
礦(井)沼氣等級,按照平均日產一噸煤涌出沼氣量和沼氣涌出形式,劃分為:低沼氣礦井:10立方米及其以下;高沼氣礦井:10立方米以上;煤與沼氣突出礦(井)。每一礦井,每兩年要進行一次礦(井)沼氣等級和二氧化碳的鑒定,鑒定工作由地區(qū)或縣主管部門組織進行。
第三十五條 在掘進巖石巷道、半煤巖巷道時,都要采用濕式鉆眼。采掘工作面要灑水降塵。在煤塵易于飛揚地點,如運輸機頭、裝載地點等應定期清掃灑水。在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中,要采取綜合防塵措施。
第四章 防滅火
第三十六條 每一礦(井)都要制訂防火制度和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三十七條 井下不準使用明火照明(包括普通白熾燈,日光燈,手電、土電燈等明電照明。)
第三十八條 井下禁止烤火和吸煙;禁止使用汽油機和柴油機。
第三十九條 井口房要有防火措施。倉庫、庫房、坑木場以及放置易燃易品的地點,禁止吸煙。在距進風井口20米以內,不準有明火。
第四十條 開采有自然發(fā)火煤層的礦(井),工作面浮煤要出凈,煤采完的采區(qū)要及時封閉,不得用可燃性材料充填采空區(qū)。不要在火區(qū)下采煤。
第四十一條 井下發(fā)現(xiàn)有自燃發(fā)火征兆,如高溫度增高、煤壁干燥、有煤油味或出現(xiàn)一氧化碳時要立即報告礦井領導,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任何人發(fā)現(xiàn)井下發(fā)火時,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并迅速報告礦(井)領導?,F(xiàn)場負責人立即組織人員利用現(xiàn)場的一切工具和器材進行滅火,其余人員要撤離險區(qū)。
電器設備著火時,首行要切斷電源。電源未切斷前,只準用不傳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不能直接滅火時,必須封閉火區(qū)。
啟封火區(qū)工作要先制訂安全措施,經地(市)主管部門批準。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
第五章 防治水
第四十三條 每個礦(井)在建井前和生產中都要進行老窯調查工作,并將調查的結果繪制成老窯位置圖,標明界限。
第四十四條 井口和工業(yè)廣場內主要建筑物的標高,必須高出當地歷年的最高洪水位。
對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時,必須修筑堤壩(或擋水墻)、疏水溝渠或采取其它的有效防水措施。
小煤礦不準在水下采煤,也不準開采本礦和鄰礦的防火煤柱。
第四十五條 在雨季前,每個礦(井)都要檢查和填堵地面裂縫和老窯,修筑堤壩和疏通溝渠,防止雨水灌入井下。每年雨季的防洪搶險工作,要指派專人負責,并且在雨季前完成各項準備工作。
第四十六條 在井底附近,要根據礦井涌水量的大小,設置相應的水倉和排水設施。
第四十七條 每一礦井(井)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制度。探放水工作,必須有專人負責,并有探放水安全措施。
第四十八條 采掘工作面發(fā)現(xiàn)有透水預兆,如頂板淋水增大、底板涌水、煤壁掛紅、掛汗、空氣變冷、發(fā)生霧氣,有水叫聲時,必須立即停止工業(yè),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并迅速報告礦(井)領導。如情況危急,必須發(fā)出警報,立即撤出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第四十九條 探水前,要加固工作面支架。探水時,如發(fā)現(xiàn)鉆眼流水增大或有臭雞蛋味,必須立即停止打鉆,不要拔出鉆桿,并將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在做好放水準備后,再進行放水工作。放水時,根據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眼的流量。放水眼不出水時,要謹慎地用鉆桿捅透,防止堵眼和突水。禁止用放炮方法放水。
第五十條 在井巷將要掘透老空前,以及老空積水放完后,工作地點必須經常檢查瓦斯(硫化氫、沼氣和二氧化碳),加強通風。
第六章 火藥和放炮
第五十一條 火藥(包括炸藥、雷管下同)必須放置在火藥庫或專用的房屋、窯洞和峒室內。雷管、炸藥要分開存放。庫房要注意通風和防潮、防爆。火藥庫應遠離居民區(qū)、交通要道和生產區(qū),要設專人管理,并要有嚴格的領退制度。
第五十二條 火藥在運輸、保管等過程中,都不準敲擊、擲滾、摔落和火烤。在一切與火藥有關的作業(yè)過程中,不準吸煙,禁止攜帶一切引火物品,不得與帶電物體相接觸。
第五十三條 井下只許使用放炮器放炮。禁止使用黑色火藥和明火(電)放炮。
在有沼氣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采掘工作面都必須使用煤礦安全炸藥和瞬發(fā)電雷管。
第五十四條 放炮人員運送火藥時,不準與其他人員同時上下井,不準在人員集中的地點停留。
放炮員必須把炸藥、雷管分別裝在不同的火藥箱內,火藥箱要加鎖,嚴禁亂扔、亂放。每班用不完的火藥、雷管,要交回火藥庫,并核對領出、使用、交回的數目,不得由個人保存。
第五十五條 裝配引藥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 裝配引藥時,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物體的放炮工作地點附近進行,禁止坐在火藥臬上裝配引藥。裝配引藥的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二、 裝配引藥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或沖擊以及折斷電雷管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三、 電雷管只許由藥卷的頂部裝入,不得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禁止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四、 電雷管插入藥卷后,應用腳線將藥卷纏住,以便把電雷固定在藥卷內,還必須將電雷管腳線未端扭結。
第五十六條 裝藥時,首先必須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巖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裝藥,不得用鐵棍裝藥。炮眼要用炮泥堵塞,不得用煤塊、煤粉、紙球等作炮泥封眼。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但在巖石掘進中,炮眼深度超過0.9米時,炮泥長度可分眼深的三分之一。無封泥的炮眼嚴禁放炮。嚴禁放明炮和糊炮。
第五十七條 放炮前要檢查瓦斯,沼氣濃度達到1%不準放炮。
第五十八條 工作面放炮時,人員要撤到安全地點,并要指派專人在可能進入放炮地點的通路上放好警戒嚴禁一切人員通過。放炮員必須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放炮。放炮時,放炮員必須先發(fā)出放炮警號。
母線聯(lián)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許放炮員一人操作。
放炮后,先通風,待炮煙吹散后,由班組長、放炮員檢查工作地點的安全情況(沼氣、頂幫等),無危險后,再進行工作。
第五十九條 發(fā)生瞎炮,必須及時處理。在沒有處理完畢前,該處不準從事與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處理瞎炮時,應在距瞎炮眼0.3米處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炮眼,重新裝藥放炮。禁止在瞎炮眼內再裝或掏挖。
第六十條 用放炮的方法開鑿對穿井巷,當對穿工作面相距15米時,只準從一個工作面向前貫通。對方工作面應設置警標,保持正常通風,放炮貫通前,要檢查對穿巷道的沼氣,超限時,不準放炮貫通。
第六十一條 在有煤和沼氣突出的礦(井),揭開煤層放炮時,一般應在地面放炮。
第七章 運輸和提升
第六十二條 用機械提升的礦(井),每班要檢查提升容器、鋼絲繩、過卷裝置、絞車、連接裝置、自動保險裝置等。發(fā)現(xiàn)損壞要及時修理。
第六十三條 升降人員的提升設備要有斷繩保險裝置、要有明確的人員上下井制度,上下井人員必須聽從把鉤工指揮。
第六十四條 提升設備司機、井上下把鉤工要固定專人,要建立責任制。提升容器載重量要有明確限制。
井上下信號要統(tǒng)一規(guī)定。井口、井底和絞車房相互之間要有通訊聯(lián)絡裝置。司機對于每一個不清的信號都要認為是停止信號,查明后才準開車。
第六十五條 每一個提升裝置都必須裝有從井底把鉤工發(fā)給井口把鉤工和從井口把鉤工發(fā)給絞車司機的信號裝置。禁止越過井口把鉤工由井底直接向絞車司機發(fā)信號。
第六十六條 傾斜井(巷)提升要有防跑車裝置。行車時,嚴禁蹬鉤和乘人,進巷內也不準行人。
傾斜井(巷)的下部停車場應設有躲避洞,上部停車場必須設有阻車器或擋車欄。
第六十七條 人力推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 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礦車掉道、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以及坡度較大的地方都必須發(fā)出信號;
二、 推車時,禁止蹬車、搭車和放飛車;
三、 同方向推車時,兩車的間距不得小于10米;
四、 在坡度較大的地方停放車輛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或木楔穩(wěn)住。
第六十八條 礦(井)使用電機車運輸時,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九條 提升鋼絲繩必須每日以每秒0.3米以下速度進行詳細檢查一次,并記錄斷絲情況,在一個捻距內斷絲數目與鋼絲總數之比達到下列數目時,要更換鋼絲繩:
一、 提升鋼絲繩:5%(鋼絲繩和鉤環(huán)連接處達到此數時,可砍掉斷絲部分的尾繩斷續(xù)使用);
二、 平衡鋼絲繩:10%;
三、 30度以下的傾斜井巷,單鉤或雙鉤提升物料用的鋼絲繩:10%;
四、 無極繩運輸用的鋼絲繩:25%。
鋼絲繩的安全系數:升降人員用的不得小于7,升降物料用的不得小于6,吊掛用的不得小于5。
第八章 電氣
第七十條 小煤礦必須有正常供電的電源。
第七十一條 禁止由地面上中性點接地的變壓器向井下供電。井下配電變壓器禁止中性點接地。
第七十二條 有煤和沼氣突出的礦井或有沼氣礦井的采區(qū)和回風道的電氣設備都必須選用礦用防爆型。
第七十三條 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
第七十四條 操作電氣設備,必須遵守下更規(guī)定:
一、 非專職人員或值班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二、 操作主回路的高壓電氣設備時,操作人員宜戴絕緣手套或穿電工絕緣鞋,并有一人監(jiān)護;
三、 127伏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應有良好的絕緣。
第七十五條 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電氣設備及其帶動的機器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靠背輪、鏈輪、皮帶和齒輪等),都必須加裝護罩或遮欄,防止碰觸危險。
第七十六條 井下照明,手持式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和電話、信號裝置的額定供電電壓,都不應超過127伏。
遠距離控制線路的額定電壓,不應超過36伏。
第七十七條 凡不用或暫時停用的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并把送電開關打上閉鎖或加鎖。
第七十八條 井下供電必須使用合格的電纜。要消滅“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電纜懸掛要整齊,嚴禁使用明刀閘開關;
第七十九條 井下36伏以上的電氣設備,都要有接地保護裝置。并構成接地網,要安設漏電斷電器。
第八十條 地面的變(配)電室等要有可靠的避雷裝置。
第八十一條 下井人員必須攜帶礦燈。礦燈要保持完好,專燈專用,使用礦燈的人員嚴禁打開礦燈。
第九章 工業(yè)衛(wèi)生
第八十二條 經檢查不適合井下工作的人員(如聾、瞎、啞、傻、癲癇、精神病等)不準從事井下工作。
第八十三條 每一礦(井)要有澡堂和更衣室。井上、下要有飲水設施。
第八十四條 每一礦井要設有保健站,井口應有保健箱,備置必要的醫(yī)療藥、械。要有保健員,并能掌握急救技術。
第八十五條 巷道要保持整潔,水溝要暢通,不得有淤泥積水,雜物堆積等。
第八十六條 下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工作服和膠鞋等。
第十章 獎懲
第八十七條 凡執(zhí)行本規(guī)程,在安全生產、預防事故、搶救事故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
第八十八條 對違犯規(guī)程規(guī)定,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yè)而造成事故,要根據情節(jié)輕重,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八十九條 蓄意制造事故者,必須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從重處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九十條 地(市)的小煤礦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規(guī)程規(guī)定,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補充規(guī)定和實施細則,經省(區(qū))煤炭局批準,報煤炭部備案。
對現(xiàn)有達不到本規(guī)程要求的小煤礦要制定臨時性安全措施。并限定一至二年內達到本規(guī)程要求。
第九十二條 本規(guī)程與國家法規(guī)有抵觸時,按國家法規(guī)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