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社會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管理,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jù)《廣州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和《廣東省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安全保衛(wèi)責任制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生產、經營、安裝、使用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社會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由廣州市社會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技防領導小組”)統(tǒng)一管理。市技防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技防辦”),負責處理本市社會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市技防辦的職責是:監(jiān)督、檢查本辦法的貫徹實施情況;制定有關措施和規(guī)定,實施對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行業(yè)的管理,包括技防器材研制、生產、鑒定、檢測和技術標準的管理,產品和工程質量監(jiān)督以及生產、銷售認可證和工程設計、施工、維修資格許可證的發(fā)放及管理。
第五條 下列單位、場所必須安裝安全技術防范設施:
(一)機場、邊防、海關、港口、重點車站、對外機構及國家機關的要害部位;
(二)槍支彈藥庫;
(三)存放機密文件資料、檔案、圖紙的部位;
(四)金融系統(tǒng)的金庫和各級營業(yè)部門;
(五)存放、陳列、展覽、經營重要文物和金銀物寶的場所;
(六)工交、財貿、商業(yè)、文教、衛(wèi)生和旅游系統(tǒng)的重要物資倉庫、貨場和存放現(xiàn)金、重要票證、貴重儀器設備的部位以及容易發(fā)生盜竊案件的部位;
(七)儲存易燃品、易爆品、劇毒品、有毒菌種、放射性物質等危險品的場所;
(八)大型商場、高級旅館等現(xiàn)代化多功能建筑物、高層商住樓宇及其它重要公共場所和設施;
(九)公安機關認為需要安裝使用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的單位或部位。
第六條 凡需安裝使用安全技術防范器材的用戶,安裝前必須向市技防辦提出申請,并提供安裝設計圖紙、技防器材名稱規(guī)格、性能和質量等有關資料,經審核同意后方可安裝。
第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安裝安全技防設施的單位,須將現(xiàn)有的安全技防設施的有關資料報市技防辦,經檢驗合格的可以繼續(xù)使用,不合格的應進行整改或更換。
第八條 嚴禁安裝可能傷害人身、損害財物以及可能造成恐怖氣氛的器材。
第九條 安裝使用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的單位,應對所設置器材的種類、性能、安裝部位、線路走向、信號使用和值班人員的工作規(guī)范等情況嚴格保密,并應將知密人員控制在最小的范圍內。
第十條 安裝使用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的單位,應建立健全值班執(zhí)勤制度,完善崗位責任制。對因疏于預防或玩忽職守而發(fā)生事故的,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建筑設計部門,必須將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納入設計規(guī)范。對必須安裝技術防范裝置的部門和場所在新建、改建、擴建時,應在設計中統(tǒng)籌設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
第十二條 各類報警、防劫、防盜、防暴安全檢查、電視監(jiān)控等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和保安防衛(wèi)器材的生產、銷售以及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維修,實行認可證、許可證和質量監(jiān)督制度。
第十三條 凡生產、銷售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或承接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維修的單位,應向市技防辦申領認可證或許可證,并持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方可從事上述業(yè)務。
第十四條 經批準許可生產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企業(yè)(含技術轉讓、合資生產以及引進生產在國內銷售的),須將定型生產的產品品種、型號、規(guī)格報送市技防辦,經審驗合格后,方能批量生產,并保證產品質量。
屬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實施工業(yè)產品許可證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由市技防辦歸口報上級公安技防部門審核發(fā)證,并抄報市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凡需投放本市市場銷售或在本市轄內安裝使用的外地安全技術防范產品,須經市技防辦核準登記。外地有關單位承擔本市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維修項目的,應經市技防辦核準,并發(fā)給許可證,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 進口安全技術防范產品,須經市技防辦審核同意后,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申請進口審批手續(xù)。本辦法頒布前已進口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須將樣品、技術標準、出口國法定檢測機構的檢測合格證書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九十天內,報經市技防辦審核后,方可繼續(xù)銷售和使用。
第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從事生產、銷售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或承接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維修的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十五條要求,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九十天內補辦有關手續(xù)。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十六條、十七條規(guī)定的,可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非法銷售的產品、責令其停產、收回認可證或許可證,直至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對故意毀壞、盜竊完全技術防范設施,造成公私財物損害或人身傷亡,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被處罰單位或個人不服行政處罰的,在接到裁決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處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復議,上一級行政機關在接到復議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如不服上一級行政機關復議決定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崞鹪V訟。
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省公安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開展全省集貿市場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轉發(fā)給你們,請貫徹執(zhí)行。
關于開展全省集貿市場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的意見
省人民政府:
目前我省有集貿市場4266個,其中年成交額5000萬元以上的大型集貿市場266個。這些市場對我省經濟建設和國計民生有著重要地位。但是,在消防安全方面卻存在不少問題。近幾年業(yè),因發(fā)生火災造成重大損失的很多,其中超千萬元損失的有:1991年10月23日,興寧縣東岳宮集貿市場發(fā)生火災,受災497戶,直接經濟損失1414萬元;1994年7月19日,惠東縣中心市場發(fā)生火災,受災848戶,直接經濟損失1700萬元。為加強對集貿市場的消防安全管理,擬結合貫徹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fā)的《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對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的專項治理。具體意見如下:
一、范圍和內容
這次專項治理的范圍:(一)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100個攤位以上的室內集貿市場;(二)占地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200個攤位以上的室外集貿市場;(三)設在地下層的市場。
專項治理的內容:重點解決防火分隔和防火間距不夠,安全疏散通道不暢通,消防設施不齊備,安全管理不落實等問題,根據(jù)《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和有關消防法律法規(guī)要求,逐項檢查整改。
二、時間和步驟
從1995年5月15日至11月20日,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5月15日至5月31日)宣傳動員。各地要按照省的統(tǒng)一部署,迅速組織集貿市場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的宣傳,及時把這次治理的目的、要求傳達到集貿市場的每個攤主。各地新聞宣傳單位要配合專項治理工作積極開展消防宣傳。
第二階段(6月1日至10月15日)自查自改。各集貿市場經營管理單位對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這次專項治理的內容組織自查自改,切實整改火險隱患,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階段(10月16日至11月20日)檢查驗收。11月10日前,各市組織對各集貿市場進行檢查驗收,寫出總結報告。在各市檢查驗收的基礎上,省專項治理領導小組組織抽查,并于11月底進行總結評比和表彰。
三、組織領導
為保證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的順利開展,落實整治內容和效果,省成立集貿市場消防安全專項治理領導小組,由省委常委、省防火責任人、省公安廳廳長陳紹基任組長。下設辦公室,由省公安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派人組成,負責專項治理工作的具體事務。各市也要成立相應領導機構,負責組織領導這次專項治理工作。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執(zhí)行。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