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有些地方軍工廠生產并向社會銷售帶有爆炸裝置的干粉滅火彈。對這種帶有爆炸裝置的滅火彈,公安部曾于一九八二年一月同意先在消防隊和廠礦內部試銷試用(即[82]公七發(fā)015號對黑龍江省公安廳等請示“煙霧滅火具”產品定型的批復,同時抄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經過幾年的實踐證明,使用這種滅火彈弊多利少,沒有安全保障,爆炸傷人事故不斷發(fā)生。還發(fā)現(xiàn)這種滅火彈已被有的人作為打架傷人的武器,甚至還可能被犯罪分子卸拆組裝為爆炸裝置,給社會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這種干粉滅火彈不能作為消防器材使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請各地公安機關立即通知各有關生產、銷售單位停止生產這種帶有爆炸裝置的滅火彈或者類似產品,已經生產的要停止銷售;對已經銷售給使用單位或者流散到社會上的,要宣布停止使用。公安機關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及時清理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