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涉及消防安全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制考核工作。
二、考核機關
市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年度消防安全責任制考核工作,并檢查、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考核內容
?。ㄒ唬┲贫ㄏ腊踩贫取⑾腊踩僮饕?guī)程情況。
?。ǘ┙M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情況。
?。ㄈ┏闪⑾腊踩I導組織,實行消防安全目標責任制情況。
(四)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及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情況。
(五)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情況。
?。┫狸犖榻?、訓練及使用情況。
(七)接受消防監(jiān)督機構監(jiān)督和指導,并協(xié)助其調查處理消防違法違章行為和火災事故情況。
?。ò耍┫腊踩ぷ髋c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創(chuàng)安”達標工作結合情況。
?。ň牛┩七M消防工作社會化情況。
?。ㄊ┦腥嗣裾腊踩熑螘?guī)定的其他消防責任落實情況。
四、考核辦法
考核工作實行一級考核一級,定性分析與定量考核相結合,單位自查與政府考核相結合。
考核實行記分制,記分標準按基準分100分制計算,按目標項對照加扣分,加分不限,扣分以扣完基準分為止。
每年底各單位先行自查,并將自查情況書面報送市公安消防機構。市公安消防機構結合各單位的自查情況,根據量化目標進行考核,組織實地測評,確定考核成績。
五、獎勵與處罰
凡經考核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公安消防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
凡違反規(guī)定,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處警告。
六、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消防機構負責解釋。
七、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馬鞍山市人民政府
1998年10月23日